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1、接待大厅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拍摄制作证件专业照片
3、带齐材料,递交申请及交费
4、取证
注:16周岁以上,现场采集指纹信息。不满16周岁的,监护人同意,指纹可以现场采集,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前面能力的,可以不签名。
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27-2号
咨询电话:0537-2960153;0537-296031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冬)14:00-18:00(夏)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号
咨询电话:0537-443004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冬)14:00-18:00(夏)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平阳西路1636号
咨询电话:0537-5585036;0537-558555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冬)14:00-18:00(夏)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办理费用
首次申请的,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
注: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