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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伤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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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赔偿标准

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济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比例调整发放标准

3.一次性工亡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治疗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工死亡规定处理

办理材料

工伤医疗待遇

1.《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原始发票;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伤残待遇申领材料

1.《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

工亡待遇申领材料

1.《济宁市工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5.死者与供养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和供养关系证明;

6.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户籍管理机关的生存证明;

7.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8.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9.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或收养证;

10.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星中路)

地址:红星中路19号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路)

地址:火炬路济宁人才大厦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中路4号任城区人社局

济宁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建设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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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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